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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信息来自香港海关通告:
<道路货物资料系统>于2011年11月17日全面强制实施。<进出口(电子货物资料)规例>规定,付运人或代理人必须预先申报陆路货物资料,然后把系统发出的海关货物编号交给货车司机;司机必须在过关前,申报海关货物编号及车牌,否则就会触犯法例。
落马州、文锦渡、沙头角和深圳湾口岸的所有货车通道由2011年11月17日零时零分开始,将全部转为〈道路货物资料系统〉的专用通道,所有进出陆路边境管制站的货车将需使用新系统过关。
在〈道路货物资料系统〉的强制实施前,付货人、货运代理和跨境货车司机,须立即登记和尽快熟悉使用〈道路货物资料系统〉。详情请浏览WWW.ROCARS.GOV.HK或致电24小时热线852-36690000。